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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取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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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造价有出入 工程价款如何定

时间:2011/6/18 13:56:44  

工程完工后,相继请来两家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和复审,二者算出的工程造价相差46万余元。建设单位认为,审计造价高的公司给自己造成损失。7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审计单位对其造成损失,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巫山经营部(以下简称巫山经营部)职工宿舍楼工程竣工后,巫山经营部在2003年2月11日与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申达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该楼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次月,恒申达公司作出《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624万余元。
     为了能对工程造价有一个准确的数据,巫山经营部又委托重庆市万州区柜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审计报告》进行复审。2005年1月,该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复审报告》显示,工程造价较《审计报告》减少46万余元。
     两个结果相差46万余元!巫山经营部十分纳闷,认为恒申达公司对工程造价存在虚高审计的问题,对其造成损失。在与恒申达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巫山经营部将恒申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6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巫山经营部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认为,中石油巫山经营部提出恒申达公司在审计中作虚假审计的证据不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系《审计报告》造成的损失,法院也不能确定中石油巫山经营部主张的损失已经存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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