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8月五福公司为了筹集生产所需资金,以其名下的房地产抵押,向建设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未及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直到同年10月才补办抵押登记。同年9月,五福公司又以该房地产向农业银行抵押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及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五福公司因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被建设银行起诉,建设银行要求拍卖抵押的房地产并优先受偿;农业银行也以借款期限届至,要求实现抵押权。经法院审理并依法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拍得价款400万元,农业银行优先受偿300万元,剩余100万元建设银行受偿,建设银行未受偿的100万元不再享有抵押担保。
分析: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不能只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还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而不是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本案中,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与五福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都有效成立,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建设银行因对抵押登记程序的忽视,导致抵押权设立的顺序次后于农业银行,相应的债权地位也沦为次后受偿。
企业在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之前,应当注意权衡其中的利弊,盲目的抵押贷款会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和企业破产的风险。本案中的五福公司最终虽然还清了贷款,但因其生产经营所必须依靠的房地产被拍卖而不得不关门大吉。企业应当从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发,设计一套既能有效获得生产所需资金,又能避免因不能及时还款而被银行实现抵押权导致破产的有效方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达到既在短期内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又避免在长期的发展道路上预先挖下埋葬自己“大坑”。为达到这样的目标,企业不妨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拟定相关方案,减少或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