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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取彬律师
  
吴取彬律师,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房地产事务中心首席律师,多次接受《新民晚报》、《法制报》、《新闻晨报》等多家报刊的采访。从业以来,秉承“以精湛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产权转让及收购项目、建筑房地产、拆迁安置及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先后承办各类案件百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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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08-8-26 21:56:15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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