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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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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6-29 21:44:42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房屋时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转让房屋行为无效。对于买受人来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较易引起注意,但对于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是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还是一方的“分别财产”,则不易察觉。其与登记一方所签买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不无商讨余地。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登记后的不动产具有公示效力。买受人如果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册,证明所买受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即可认定该方有完全处分权,与其所签协议有效,另一方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共有只为双方所知,买受人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已尽到注意义务。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认为对方侵害其所有权的,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买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另一方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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