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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典当房屋逾期不履责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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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7/11 13:36:06 |
2006年6月李女士到某典当行借款20万元,并将北京市崇文区一套住房抵押给典当行。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两年后,李女士一直未按时续当也未赎当。为此,典当行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典当行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李女士偿还典当行2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及为追偿而付出的律师费。 2006年6月7日,李女士作为甲方、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房地产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0.5%,借款月综合费费率为2.7%,借款月综合费用将在乙方支付甲方当金时扣除;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06年8月11日止;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续当期自借款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方如因自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赎当或者续当的,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承担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就抵押物担保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06年7月12日,典当行向李女士签发一张当票。 约定典当期满后,李女士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续当亦没有赎当,只是在典当行的催促下先后汇去3.2万元现金。典当行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女士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赔偿违约金0.6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8月12日起至李女士实际履行日止的借款利息、综合费和延迟付款违约金,同时赔偿其为追偿而支出的律师办案费和代理费计3万元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典当行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典当行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李女士应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按时赎当或续当,并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李女士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续当,至今亦未赎当,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李女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为偿还典当行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律师费并赔偿典当行因追偿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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