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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取彬律师
  
建筑房地产行业资深律师,擅长的诉讼业务: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项目并购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及其他商事合同纠纷;擅长处理的非诉讼业务:房地产买卖(工商业地产及中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并购、房地产买卖税收筹划、公司股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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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  
     
出租人就租赁房屋已经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时间:2011/6/19 11:38:03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3个月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第三人是否知晓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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